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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犯罪会面临什么后果?

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新的一周开始了,我们延续上周的话题,继续讲加拿大移民法中“八大金刚”的故事。本周的故事话题会围绕犯罪遣返、黑帮拒签和疾病拒签这几个话题展开,其中,黑帮拒签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以“喜剧之王”著称的一位香港巨星,本胖将通过加拿大的法院记录,揭示他跟加拿大移民局十年官司的内幕

在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待遇有什么区别?有人说公民可以投票参加大选,永久居民不行。这只回答对了一半。我们在上一个故事中(移案追踪:有犯罪记录能瞒得住移民官吗?)讲过,移民法第 36 条规定,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入境加拿大。这一条其实同样适用于在加拿大境内的永久居民,如果这些已经成功移民的人在加拿大境内因为严重刑事犯罪被定罪,将面临遣返。有的人说,咱是良民啊,这个“严重刑事犯罪”跟咱可没啥关系。其实不见得,如果你知道醉酒驾车、虐待动物、家庭暴力,甚至打 911 报假警这些事情也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话,事情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已经在加拿大落地扎根的永久居民,如果因为醉酒驾车或者其他罪名被遣返原籍的话,面临的不仅是生活中断,甚至可能妻离子散,人生轨迹将被彻底改变。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我们开始今天的故事。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 Olivia Shakes的 26 岁小姐姐,我们简称她为莎姐。她的故事如下:

  • 莎姐 6 岁时随母亲从牙买加移民加拿大,1984 年 5 月 4 日正式登陆,获得了永久居民身份。
  • 莎姐未婚先孕,在加拿大先后生了四个孩子,其中三个男孩,一个女孩,最大的 10 岁,最小的 3 岁。可以推算出,莎姐生第一个孩子时,才 16 岁。这四个孩子都是在加拿大出生的,因此都是加拿大公民。
  • 2002 年 8 月 9 日,莎姐因走私毒品(可卡因)的罪名被法院定罪判刑,因为怀有身孕(第四个孩子),莎姐仅被判处 15 个月监禁,并且不用在监狱执行。
  • 可是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莎姐的 15 个月刑期结束后,因为犯有严重刑事罪行,移民局根据移民法第 36 条,在2005 年 3 月 7 日,向她下达了遣返令(Removal Order),要求她在限期内离开加拿大。

可能是出于隐私保护的目的,移民局公开的文档中并没有涉及太多莎姐的个人经历和背景。因此本胖无从得知她到底是一个凶神恶煞的毒贩,还只是一个误入歧途的年轻母亲。已经在加拿大生活了 20 年,对莎姐来说,故乡牙买加完全是一个陌生的国家。如果被遣返,莎姐不仅面临生计问题,还将被迫跟她的四个孩子分开,因此莎姐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委员会提出了上诉申请(Appeal)。

概念延伸:RIBIC 法则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法律条文非黑即白,可是现实世界错综复杂。移民法虽然明文规定了永久居民犯罪后将面临遣返,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特别是对于已经在加拿大生活居住多年的永久居民,遣返原籍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境。比如,由于历史变迁,当事人的原籍国家可能已经不复存在,或者由于战乱灾害无法接收遣返;对于一些政治难民,遣返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原籍当局虐待甚至处死;更多的情况,是遣返可能给当事人的家庭、工作、健康等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困境。

移民法是一部关于人的法律,从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角度,加拿大的立法机构充分考虑了遣返可能带来的两难处境。本胖在之前的故事中多次提及移民法中的“人道同情和儿童利益”条款,我把它称为加拿大移民法中的瑰宝,没错,在一些两难的遣返案例中,这项条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移民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只有存在充分的人道同情因素和儿童利益考虑时,针对有犯罪记录的永久居民做出的遣返令,才有可能被驳回或搁置。可是“人道同情和儿童利益”这两个定义非常主观,实际案例又千差万别,如何确定具体的把握尺度呢?

加拿大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因此,它的法律不仅仅是法典上的一项项条款,还要包括历史上的众多判例。这些判例,同样具有法律的效力,在很多情况下,判例就是对法典条款的解释、补充和完善。加拿大的《移民法》就像是九阴真经的上卷,里头只写了“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这样的大道理,却没有对具体的“人道同情和儿童利益”的尺度作出定义。而法院的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就像是九阴真经的下卷,给出了明确的练功拳脚套路,对法典中模糊不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对于移民法第 68 条,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给出了一个叫做 RIBIC 的原则,明确指出,在处理遣返令上诉案件时,应该考虑如下的因素:

  • 导致驱逐出境的罪行的严重性和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 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在加拿大建立的根基程度;
  • 在加拿大是否拥有的家庭,如被驱逐出境是否会导致流离失所;
  • 当事人是否在家庭内部和所在社区都获得支持;
  • 在可能被遣返的国家所面临的困境程度。

从法定程序的角度,永久居民一旦收到移民局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发出的遣返令(Removal Order),可在 30 天内向移民难民委员会(IRB)的移民上诉法庭(IAD)提出上诉,由委员会做出裁决。上诉后有三种可能,一是遭上诉法庭驳回,此时当事人将面临遣返命运;二是上诉成功,当事人可继续留在加拿大;第三种情况最为普遍,上诉法庭裁定暂时搁置(Stay)遣返令,当事人可有条件留在加拿大。

我们来看看莎姐的上诉经过和结果。

庭审纪实

在莎姐提出上诉的一年后,加拿大移民上诉法庭(IAD)正式开庭。这个上诉过程并不复杂,我们先说结果:莎姐的遣返令被暂缓两年执行,这两年内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她的遣返令将被取消。

要说加拿大的法官还真是负责,针对莎姐这个毒贩,在判词中,移民上诉法庭的法官详细记录了莎姐的身世、家庭和犯罪经过,然后又逐条列出需要考虑的 RIBIC 原则;接着,法官列举了 12 条他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和分析的事实,我这里选重要的说几个。

对莎姐有利的因素是:

  • 贩毒是初犯,案件距今已经超过六年,期间没有其他犯罪记
  • 并没有吸毒或酗酒的不良记录
  • 在加拿大已经居住超过20 年,她的家庭和社会根基都在加拿大
  • 四个年幼的孩子都在加拿大出生,都是加拿大公民
  • 其中的一个孩子患有骨髓炎和肝肿瘤,需要亲人的照顾

对莎姐不利的因素是:

  • 贩毒(可卡因)在加拿大是重罪
  • 长期以来政府福利救济,在加拿大缺乏稳定的工作根基

法官综合考虑,给出了暂缓遣返令的决定。

这个 RIBIC 法则体现出了加拿大移民法以人为本,刚柔并济的原则。

下期预告

患有严重的疾病或传染病,还能移民加拿大吗?

声明:《移案追踪》系列公众号文章,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