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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大婶被剥夺永久居民身份谈坐移民监的正确姿势

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移案追踪》系列故事,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胖写的前几个故事都是跟旅游签和学签有关,应公众号读者要求,从这一篇故事开始,《移案追踪》系列的重点转向跟加拿大永久居民有关的申诉案件。由于前几篇文章写的都是移民局败诉的案例,让读者误认为“手撕移民官”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为了避免造成这样的误解,今天的这个案子,我选择了一个移民局完胜的案例。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概念延伸: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

在开始写今天的故事之前,有必要先讲一讲什么是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residency obligation)。

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它招募移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国内的劳动力人口短缺,促进经济的健康增长。加拿大希望移民能够“既来之,则安之”,把加拿大当作自己永久或长期居住地。但是,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因人而异。有的人住下就不走了,有的人在自祖国和加拿大之间频繁往返,还有的人,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枫叶卡)以后,转身就回国继续搬砖了。

为此,加拿大在移民法中规定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移民监)。移民法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永久居民在每五年的时间间隔中,必须在加拿大居累计住满 730 天。这个规定有若干的例外情况和特殊计算方式,这个本胖以后再详细介绍。对绝大多数人而言,移民监的核心,概括的说,就是每个五年中,都要在加拿大累计住满两年。

枫叶卡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的重要证件,这张卡的有效期就是五年,永久居民每次入境加拿大都要出示这张卡。在申请新卡时,移民局都会仔细检查申请人在过去五年中是否已经在加拿大住满了两年。“居住义务”的核查,通常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你在加拿大境内,但是枫叶卡已经过期,这张枫叶卡的五年有效期内你也没有在加拿大住满两年。这种情况比较好办,老老实实呆在加拿大,一定不要离境,等凑满了累计两年时间之后,再申请枫叶卡续期,通常不会有问题。

第二种情况:你在加拿大境外,枫叶卡还在有效期内,但是五年内累计的居住时间肯定不够两年。用枫叶卡入境时,如果移民官的心情好,就不会找你任何麻烦。这时就变成了第一种情况,你顺利入境后赶紧老老实实的凑满累计两年的时间,然后申请新卡。实际上移民官对这类人也有一个判定标准,并不是“看心情”,这个以后本胖再详细解释。

第三种情况,如果移民官“心情不太好”,你入境的时候就会被请进小黑屋,然后被告知:你现在还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你有权利入境加拿大。但是你赶紧去卖房卖车收拾行李吧,因为你很快就会收到一张传票,邀请你参加“取消永久居民资格”听证会。这个听证会的结果,绝大多数都是取消永久居民资格,并附上一张要求限期(30 天)内离境的遣返令(Removal Order)。

第四种情况,你在加拿大境外,手里的枫叶卡也过期了。这时如果你想去加拿大,需要向领事馆申请“旅行证”。在审批旅行证时,移民官会查验你的居住义务是否被满足,如果没有满足,就会拒绝发放“旅行证”,并且撤销永久居民资格。

撤销永久居民资格是一个严肃的事情,因此,加拿大移民法也对应提供了“击鼓鸣冤”的流程。本胖在“疑案追踪:申请旅游签证两次被拒后,喀麦隆大婶的河东狮吼”的故事中提到,针对移民局的决定,有两种上诉途径。对于永久居民资格撤销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去一个叫做“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地方上诉。这个委员会不是联邦法院,相应的上诉流程和成本也比法院要简化和便宜很多。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因居住义务原因而被撤销永久居民资格,如果想要上诉成功的话,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

第一个条件,移民官是个数盲,他算错累计居住日期了,实际上申请人真的住满了 730 天,只不过移民官在翻护照的时候少数了几天。当然,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虽然很多加拿大人的数学真的是体育老师教的,但是能做移民官的人,基本的加减法还是能掌握的。

第二个条件,申请人满足人道同情考虑(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Considerations,简称 H&C)规定的情况。加拿大是个充满爱心的国家,这个 H&C 条款简直就是加拿大移民法中的瑰宝,是所有移民和难民申请失败后,或即将被驱逐出境前的救命稻草。H&C 具体条款和适用范围极其复杂,但是核心思想就是:如果把人赶出加拿大,或者遣返难民,需要考虑是不是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寻常的,不应得的或不堪忍受的艰难困境”。如果申请人在上诉时能够证明离开加拿大会对自己造成这些艰难困境,那么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就有可能驳回移民局的永久居民资格撤销决定,让申请人继续呆在加拿大。

今天的故事,就是讲一位中国大婶,如何努力证明自己满足人道同情考虑,但最终败诉失去永久居民身份的经过。

事件经过

我们今天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姓 Wan,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公开文件,她是一位女性中国公民,50 岁上下,我们简称她为万婶。

跟大多数中国富人一样,万婶的移民故事并不复杂:

  • 2008 年 8 月 22 日,带着北京奥运会胜利召开的喜悦,万婶全家(包括三个念高中的孩子)以永久居民身份登陆加拿大。万婶夫妇马不停蹄,在安省买房置业,把孩子们送进最好的学校,一个月后,他们返回了中国,继续经营自己的生意。
  • 在这之后,万婶在中国和加拿大之间往返,三个孩子陆续长大成人,其中一个女儿有了自己的孩子,万婶荣升为外婆。
  • 六年之后的 2014 年 8 月,当万婶打算再次前往加拿大时,她意识到了自己的枫叶卡已经过期,因此,她向加拿大驻中国领事馆提出了“旅行证”申请。由于五年中没有满足累计 730 天的居住要求,领事馆认为万婶已经违反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作出了撤销她永久居民资格的决定。

万婶不服,上诉到移民及难民委员会。

庭审纪实

2016 年 10 月 1 日,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召开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气氛要比联邦法庭宽松很多。移民局还给万婶签发了特别签证,允许她前往加拿大亲自出席这场听证会。

万婶对自己没有满足累计居住要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她希望委员会考虑“人道同情”因素,让她保留永久居民身份。

判定是否满足“人道同情”是一个非常主观的过程,移民难民委员会对此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是一个拍脑袋决定的过程,对于万婶这样的情况,委员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违反规定的程度(Degree of Non-compliance)
  • 在加拿大的根基(Establishment in Canada)
  • 长期居住境外的原因(Reasons for Staying Abroad)
  • 可能造成的家庭艰难困境(Hardship to Family Members)

在听证会上,万婶与移民局就这四点因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胖简单摘录如下。

第一回合:违反规定的程度

万婶:我申请旅行证之前已经在加拿大呆了 699 天,只是差 31 天而已。能不能通融通融,别因为这一个月的时间,剥夺我的身份,我还想常来看我的外孙呢。

移民局:差一天都不行!

委员会:五年中累计住满两年的规定已经非常宽松,这样的条件你都没法满足,就别讨价还价了。

第二回合:在加拿大的根基

万婶:我的三个孩子还有外孙都在加拿大,我在安省还有两套房,我要替我闺女带孩子,我跟加拿大一刻也不能分离。

移民局:你老公完成登陆之后就一直没再回过加拿大,他长期在中国居住和经商,已经放弃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据我们调查,你们家在中国贼有钱(原文是 apparently quite prosperous),有豪宅有公司,生活乐无边。你每个月都从你老公的公司领工资,在加拿大连个固定工作都没有,英语也不灵光。因此,我们认为你在加拿大的这点根基不足以构成“人道同情”的考虑因素。

委员会:万婶的生活重心仍旧在中国,支持移民局的说法。

第三回合:长期居住境外的原

万婶:我也想一直在加拿大呆着啊,可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快,国内的公司也离不开我这个老板娘啊。

移民局:你压根就没打算在加拿大长住。据我们了解,这些年你一直都在你老公的公司担任“总经理”,而且你的银行工资流水跟你自述的经历也不匹配,我们认为你在撒谎。我们还查到,你在过去几年花了不少时间在美国、欧洲、俄罗斯、韩国、墨西哥等地旅游,你要是真想满足加拿大的居住义务,就应该把这些旅游的时间用来呆在加拿大坐移民监。

委员会:万婶的解释靠不住(not credible),我们支持移民局的说法。

这里本胖要解释一下,如果永久居民因为在祖国照顾年迈的父母,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比如因为重病而不能坐飞机,等等)而没有完成相应的居住义务,是可以满足人道同情的考虑因素,但是万婶的情况显然不行。

第四回合:可能造成的家庭艰难困境

万婶:我外孙在加拿大,没有他我可活不下去。

移民局:你外孙有他的父母照顾,你想来看外孙的话,以后申请旅游签证就是了;当然,批不批由我们决定。你的孩子们都成年了,而且他们也不啃老,你完全没必要呆在加拿大照顾这些成年的孩子。

委员会:移民局说的对。

四个回合,万婶完败。

万婶后续的情况本胖查询不到,按照时间估算,她的外孙应该已经上小学了。我相信她还是能够成功申请旅游签证到加拿大来看外孙的。在此,我们祝她身体健康,生意兴隆,尽享天伦之乐。

注:本案素材来源于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的上诉案件公开记录,编号 Jinlian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6 CanLII 99898 (CA IRB)。

经验教训

加拿大的移民监相对是比较宽松的,还是尽可能住满吧。如果没有满足居住义务而被撤销身份,想要翻盘,难度是非常大的。

下期预告

我们讲一个翻盘成功的案例。

声明: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