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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记录能瞒住移民官吗?

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今天我们继续讲加拿大移民法中“八大金刚”的故事。加拿大移民法第 34 至 41 条规定了八种不准入境的具体情况,前两个故事我们讲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侵犯人权或种族灭绝”这两类人的移民故事。间谍和军阀毕竟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太遥远,今天本胖要讲的,可能跟很多普通人都有关:有犯罪记录的情况下,能否办理加拿大签证和移民。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个中国人,跟本胖同姓,我们就简称他为 Y 总。故事很简单,时间线经过如下:

  • 上世纪 90 年代,Y 总在一家中国企业担任副总裁。因为受贿 107 万元人民币,Y 总在 1999 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可能是在狱中表现良好,经过多次减刑,渡过了 11 年铁窗生涯后,Y 总在 2010 年刑满释放,重获自由身。
  • 2014 年,Y 总申请加拿大旅游签证(TRV),他隐瞒了自己的犯罪和坐牢经历,签证成功获批。
  • 2015 年 3 月,Y 总持旅游签证顺利入境加拿大,同年 9 月,Y 总与一位加拿大公民喜结连理。随后,Y 总提交了夫妻团聚类移民申请。在移民申请中,他再次隐瞒了自己的犯罪和坐牢经历。
  • 2018 年 1 月,移民局在背景调查的过程中掌握了 Y 总犯罪和入狱的证据。面对移民局的铁证,Y 总承认了他的犯罪和入狱经历。
  • 没过多久,Y 总的家庭团聚移民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有犯罪记录和在移民材料中造假隐瞒。
  • Y 总不服,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交了司法复核。

概念延伸:加拿大移民法第36 条

加拿大移民法第 36 条规定,有刑事犯罪经历的人,不准入境加拿大。这个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把“坏人”挡在国门之外,但是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定罪方式、犯罪类型等等,因此,A36 有很多细化的条款。我们这里挑几个重要的说。

首先,对于加拿大而言,所谓犯罪,必须是在被起诉,然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定罪的。对应到中国的情况,如果没有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而只是被公安局以治安处罚的理由关了几天,是不属于犯罪的。比如,轻微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黄赌毒,或者在网上乱说话而被请去“喝茶”,这些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理判决,而只是根据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是不属于犯罪的。这一类人,如果去派出所开无刑事犯罪证明,是不会遇到问题的。

犯罪也有轻重之分,不能都一棍子往死里打。跟中国的法律一样,在加拿大的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罗列了所有可以定罪判刑的罪名。跟中国不同之处在于,对于罪行的刑罚方式,加拿大分为Summary(处罚)和Indictable(定罪)两种。所谓 Summary,是指通过简易程序治罪,一般针对轻微罪行,最高刑罚通常是5000 加币罚款和(或)不超过六个月监禁。Indictable 称为公诉罪行,通常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盗窃价值超 5000 加币、入室犯罪、武装抢劫、性侵犯和谋杀等等。这类刑罚往往是两年以上甚至更长的入狱监禁。

加拿大移民法因此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 犯有一次轻微罪行(Summary)并不影响签证或移民申请;
  • 犯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轻微罪行(Summary),或者一次公诉类罪行的(Indictable),禁止入境加拿大;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在刑罚完成后的五到十年之后,才有资格向加拿大提交“犯罪改过”申请,才有可能被移民局考虑发放签证或审批移民。

这里还有两点需要展开解释:

  • 有人可能会问,那咱们国家法律跟加拿大不一样啊,我在国内犯的事儿,怎么跟加拿大的刑法匹配呢?这个事情的确非常复杂,比如“反革命”这类中国特色的罪名。对此,移民法中规定,移民官需要把具体的犯罪行为套用到加拿大刑法的罪名中,说白了,你到底是犯罪分子,还是革命先烈,就是这个解释权是归移民局的。
  • 那是不是轻微犯罪就没事了呢?并非如此。在加拿大刑法中,有些罪名根据犯罪程度,既可以按照轻微罪行(Summary)定罪,如果危害性比较大,则可以上升到公诉罪行(Indictable)的层面。移民法把这类罪行定义为“混合类罪行”,并且规定,凡是触犯了“混合类罪行”的人,不论实际刑罚是什么,统统按照公诉罪行处理。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对留学生夫妇吵架拌嘴,女方一气之下拨打911 报假警,说男的绑架了她的孩子并且虐待她。最终,这位女留学生被检察官按照Public Mischief(公共恶作剧)的罪名起诉。这个罪名就是加拿大刑法中的所谓混合类罪行,因此,这位女留学生在定罪后,将面临驱逐出境的结局。

2018 年 6 月,加拿大通过了刑法 C-46 修正案,其中一个变化就是将醉酒驾车的最高刑罚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并自动将醉酒驾车归类为“公诉罪行”。枫叶卡、留学生、工签持有人一旦醉驾罪名成立,哪怕只是判了罚款而不需要监禁,也会丧失身份遭到驱逐出境,以后想回加拿大难上加难。本胖会在下一个故事中具体介绍这种情况。

针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加拿大移民局的处理尺度总体上是从严对待,很少会有“网开一面”,或者“酌情救济”的情况。实际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比我写的要复杂很多。

庭审纪实

我们回到 Y 总的案子。在读他这个案例时,我一直相信 Y 总是被律师忽悠了才去申请司法复核的,因为他这样的情况,没有任何获胜的可能性。另外比较意外的是,联邦法庭居然真的受理了 Y 总的司法复核,2018 年 12 月 19 日,联邦法官 Alan S. Diner 明镜高悬,升堂审案。

Y 总的司法复核理由是:移民局做出的拒签结论不合理。我特别纳闷,像他这样连续两次欺骗移民局,同时触发 A36(犯罪)和 A40(造假)的人,在法庭上到底是用什么表情面对法官呢?

Y 总和移民局的庭上交锋如下:

移民局:你贪污了 100 多万,被判无期徒刑,是严重犯罪。

Y 总:100 多万人民币啊,这不算啥,而且你看我减刑了,在监狱蹲 10 年就出来了。

法官:1999 年时候的 100 多万人民币也够在加拿大买套房了,移民局没说错,你是严重犯罪。

移民局:你连续两次隐瞒犯罪入狱经历,属于严重的虚假陈述,我们认为你不老实。

Y 总:派出所给我开了无犯罪证明,所以我觉得自己没有犯罪经历。

法官:那个证明真的假的你自己心里没数吗?你把移民局当傻子吗?

几个回合下来,Y 总败下阵来,Diner 法官在这个案子上支持了移民局,认为他们的决定过程清晰合理。

不得不说在加拿大当法官还真的挺不容易,就这么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Diner 法官还是洋洋洒洒写了 7–8 页判词,他不仅加上了大段的法官分析过程,还旁征博引,参考了其他的判例,才最终做出支持移民局的结论。换了中国,一句“本院认为”就能把 Y 总打回原形。

下期预告

A36 是移民法中的一条重磅条款,它不仅可以把有犯罪记录的人拒之门外,还可以把身在加拿大的非公民罪犯驱逐出境。下一个故事,我们来讲讲永久居民在加拿大犯法后面临的遭遇,和移民法中“刚柔并济”的处理条款。 

声明:《移案追踪》系列公众号文章,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