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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过程中的造假故事(上)

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今天故事的主题是移民过程中的造假、移民局如何识破造假,和因为造假被拒签后的补救办法。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姓 Wang,中国人,他应该是一位体制内的公务员,我就们把他称为“王局”。2015 年 10 月,王局提交了加拿大移民申请,他的移民项目是加拿大东部海洋省的省提名投资移民。

申请移民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其中,编号 5562 的表格要求申请人填写 18 岁以后的所有境外旅游或居住记录,王局填了:新加坡、日本和两次加拿大旅行。在 Schedule A 的个人经历表格中,王局表示他还曾在阿联酋、沙特和英国居住过。隐患就此埋下。

2016 年 7 月,移民局发来了补料信,要求王局提交所有居住超过六个月国家的无犯罪证明。王局回信表示,他在阿联酋只是短期出差,并没有居住超过六个月。

2016 年 10 月,移民官又发来了补料信,要求王局提供带有阿联酋签证和出入境章的护照复印件,以证明他并没有在阿联酋居住超过六个月。

2016 年 12 月,王局提供了他的公务护照复印件,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证明了王局的确没有在阿联酋居住超过六个月时间,因此移民局不再要求他提供阿联酋的无犯罪证明。但是,问题随之而来,这本护照上还有王局出入多个其他国家的记录,但是这些并没有在 5562 表格中披露。

2017 年 1 月,移民局向王局发出了“勿谓言之不预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信中指出:王局的公务护照显示他过去十年曾出入哈萨克斯坦、缅甸、巴林、尼日尔、乍得、法国、阿尔及利亚、喀麦隆和伊拉克等国家,但是他并没有在 5562 表格中披露这些旅行信息。移民局借此认为王局隐瞒个人旅行记录,涉嫌移民材料造假或隐瞒。根据移民法第 40 条,造假或隐瞒将导致拒签,并且未来五年内不能再提交申请。信中,移民局要求王局解释。

两周后,王局发回了解释信。王局表示,由于理解错误,他误以为 5562 表格中只要求填写私人旅行记录,因此他并没有把公务护照上的因公出差填上。王局认为,移民是私人行为,不需要牵涉到他的因公护照。王局同时提交了更新过的 5562 表格,把他的几个因公出国行程加上了。

2017 年 6 月 17 日,移民局给王局下达了拒签通知,在通知中,移民局表示不接受王局的解释,因为 5562 表格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填写“所有出境旅行,包括旅游、商务和培训等”。移民局认为王局在申请材料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并且这些隐瞒的信息可能误导移民官,因此他们根据移民法第 40 条作出了拒签决定,并且五年内禁止王局申请加拿大移民。

王局不服,向联邦法院提交了司法复核。

概念延伸:移民法第 40 条

加拿大移民局一直以来都严厉打击移民申请造假,移民法第 40 条是很多人的噩梦,有很大比例的移民申请,都是因为造假被拒签,而造假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我们先看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 加国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因欺诈(misrepresentation)原因而被禁止入境:(a)直接或间接地歪曲或隐瞒引起或可能引起本法实施错误的有关重要事实。

这条法律还有几个细节条款,我就不展开了。

当移民局怀疑或掌握了造假的实际证据后,首先会向申请人发送“勿谓言之不预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要求申请人限期内解释清楚,或者提交自己“清白”的证明文件。移民局收到解释后,如果对解释不满意,会安排第二位移民官复审,然后再作出拒签决定。一旦因为移民法第 40 条被拒签,申请人(和同一份移民申请上的同行家人)在五年内都不能入境加拿大,也不能再提交新的移民申请。这真可谓是“一人造假,全家背锅”。

这一条法律不仅打击在申请移民时造假的外国人,还可以对已经成为永久居民的人进行“秋后算账”,有很多人就是移民多年后,被发现当时申请移民的材料造假,进而遭到遣返。

庭审纪实

我们回到王局的案子。 在提交了司法复核一年后,加拿大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了他的案子,主审法官叫 Cecily Strickland。司法复核的焦点是:移民官作出的拒签决定是否合理(reasonable)。

在判词中,Strickland 法官首先指出,根据移民法第 40 条判定申请人造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申请人有意或无意造假或隐瞒(direct or indirect)

第二:造假或隐瞒涉及的信息是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第三:造假或隐瞒可能误导移民官(induces or could induce an error)

当看到法官开篇就排出这三个条件,本胖就知道王局这个案子凶多吉少。 接着,法官引用过往的判例,指出为了保证移民申请的严肃性和真实性,移民法第 40 条使用宽泛的措辞(例如:有意或无意),目的是涵盖大部分可能的做假情况;同时,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是申请人的责任。法官引用了一个 2011 年的判例,指出即使造假或隐瞒是由第三方(如移民顾问)造成的,申请人也需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法官写这一段,目的是堵住王局把锅甩给移民中介的可能。

在法庭上,王局表示他并不是故意隐瞒旅行信息,他在补料时主动提交了因公护照上的所有旅行记录,但是法庭对此并不认可。法官指出,王局在更新的 5562 标中添加了 74 项他的因公处境旅行记录,这远远多于最初他写的 4 次私人旅行。这显然构成了对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隐瞒。

本胖注:天呐,他竟然隐瞒了 74 项旅行记录。王局大概把这些一带一路国家都跑遍了。如果只是隐瞒了 1–2 次旅行也许还有救,74 项,找土豆总理求情都没办法了。 法官认为,隐瞒如此多的旅行记录,足以对移民官的决策过程带来误导。

三个条件全部成立,移民官的决策过程没有问题,王局败诉。

扩展阅读:造假或隐瞒的常见原因

移民过程中故意造假或隐瞒的常见原因有两个:

第一是怕麻烦:比如在中国有些证明非常难开,或者开证明可能需要经过工作单位同意,有的人为了怕麻烦,或者不想让单位知道自己移民的事情,就选择造假,或者隐瞒。比如王局这个案子,根据本胖的猜测,大概率的原因是他的因公护照平时应该是单位统一保管的,为了填写 5562 表格去找单位要因公护照,很可能就暴露了自己的移民计划。因此王局选择了只填写私人旅行,结果铸成大错。这个案子中,王局有 74 项旅行记录没有披露,不管他主观的意图如何,无论如何都没办法翻案的。

移民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移民局的那些表格设计的非常巧妙,不同的表格之间的信息都是互相关联的。如果做假或隐瞒,很容易造成材料之间的信息不一致。比如,王局隐瞒了他的公务旅行,但是在个人工作和背景的那张表格中,却写了自己曾去阿联酋、沙特和英国工作和居住,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漏洞,移民局基本上一眼就能看穿。王局这个案子,他的移民顾问或中介存在重大的失职和疏忽。

第二是掩盖事实:这类最常见的就是隐瞒拒签记录或犯罪记录。很多人担心过往的拒签记录可能导致自己的移民申请被拒签,因此有意在移民材料中隐瞒自己曾经被加拿大或者其他国家拒签的记录。我在英文的移民论坛上看到过大量来自印度的案例,因为隐瞒美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拒签记录,而导致加拿大移民失败的案例。

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加拿大是一个叫做“五眼联盟”的国际组织成员,这个组织包括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眼联盟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是这五个国家的一个情报交互联盟。这个联盟有一项约定,就是五个国家会交换所有外国人的出入境和签证记录。也就是说,如果在申请加拿大移民时,隐瞒美、英、澳、新这四个国家的拒签记录,100% 会被识破。类似的地下情报网还有“九眼联盟”和“十四眼联盟”,总之想要隐瞒或掩盖事实,基本上都不可能。

真相只有一个,造假必被识破。 移民法第 40 条的打击范围和力度都很大,但是它还是能够网开一面,能够让“无意中”造假的人免于严厉的处罚,这个叫做“innocent error exception”。但是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情况少之又少。

下期预告

讲一个无意造假最终免于处罚的案例 移案追踪系列链接

声明:《移案追踪》系列公众号文章,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