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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旅游签证两次被拒后,喀麦隆大婶的河东狮吼

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今天是 2020 年 3 月 30 日,全球范围内新冠病毒感染人数已经超过 73 万人,疫情还在蔓延,隔离暂无尽头。昨天我们讲了一位中国留学生毕业后工签申请失败,然后把移民局告上法庭的故事,并且强调了“凡事要赶早”的移民真理。今天我们讲一位来自喀麦隆的大婶,她在旅游签两次遭拒后,与移民局对薄公堂并最终获胜的故事。

声明:本系列所有素材全部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不吝指正。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名叫 APOLONIA ASONG ALEM 的大婶(以下简称 A 婶),她来自具有“非洲雄狮”之称的国家喀麦隆。A 婶年届 60,膝下育有 8 个孩子(5 个在喀麦隆,1 个在法国,1 个在德国,1 个女儿在加拿大)。A 婶是个生意人,她常年往返喀麦隆和尼日利亚从事跨国贸易,在喀麦隆当地有房有车,生活美满,子孙遍布全球三大洲,并曾在德国合法旅行和居住 3 个月时间。然而,她的加拿大旅游签证申请,却惨遭拒绝!

插曲:本胖在这里需要为所谓“旅游签证”做一个比较严谨的定义。其实,在加拿大移民法的体系中,并没有所谓的“旅游签证”的说法。所有不是以移民长期定住为目的的签证,都称为短期居民签证(Temporary Resident Visa,下文简称 TRV),而 TRV 签证的入境目的,可以包括旅游、探亲、商务、治病、学习、工作,甚至传教,其中学习和工作还需要申请特别的许可(Permit)。申请 TRV 的关键是必须要让移民局相信申请人不会非法滞留在加拿大。下文统一使用 TRV 代替旅游签证。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 A 婶申请 TRV 被拒的经过:

2009 年初,A 婶在加拿大的女儿怀孕了。全世界的妈妈都有给自己女儿伺候坐月子和带孩子的热情,非洲雄狮自然也不会例外。当得知自己又要做外婆以后,A 婶立刻向位于科特迪瓦的加拿大非洲总领事馆递交了TRV 申请。然而,没过多久,A 婶的第一次 TRV 申请被拒绝了。

在商界纵横多年的 A 婶人狠话不多,她遇事不慌,沉着冷静,在重新整理了申请资料,附上自家的一堆房本、车证和补充材料后,在 2009 年 4 月 14 日再次提交了申请。三天之后,移民局再此拒绝了她的申请。在回复给 A 婶的拒签信上,移民官在几乎所有的拒签理由前面都打了勾,包括:

  • 在加拿大存在家庭关联
  • 计划的在加拿大停留时间太长
  • 在喀麦隆没有固定工作
  • 提交的文档并不完整
  • 前往加拿大的旅行目的存疑
  • 过往旅行历史存疑
  • 个人资产和财务状况存疑

收到这个拒信以后,A 婶彻底被激怒了,河东狮吼震颤了非洲大地。但咱们的 A 婶毕竟是见过世面的人,怒火平息后,她立刻申请调阅移民官的案件审理档案(以后我会专门介绍拒签后调档的重要性),在审理档案中,移民官记录了如下的内容:

  • 移民官认为 A 婶没有足够支持她在加拿大旅行的资金
  • 移民官认为 A 婶在喀麦隆缺乏足够的根基(was not sufficiently established)
  • 移民官认为过往跨国旅行历史很少
  • 移民官认为财务不独立
  • 移民官认为担心A 婶会滞留在加拿大

A 婶认为,不论是拒签信,还是审理档案,都是拉清单和套模版,移民官并没有直接给出拒签她的明确理由(reason),因此,A 婶抖擞精神,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的请求,指出移民官在处理她的 TRV 申请时,并没有给她充分的拒签理由,移民官的工作存在疏漏。

概念延伸: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

在讲 A 婶如何在法庭上手撕移民官之前,有必要先介绍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这个概念。加拿大移民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就移民局作出的任何决定,要求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复核。司法复核并不是仅仅适用于移民领域,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复核的作用是复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一个特定法律程序。在加拿大,即使是申请签证的外国人,也有资格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的请求,昨天讲的那个中国留学生工签失败后申诉的故事,也同样是通过司法复核渠道完成的。

庭审纪实

回到故事本身,本案的事实经过其实非常简单,这个案子的精彩之处在于法庭上双方的交锋,以及法官从法律角度对移民局工作提出的质疑,这充分反映了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完全透明的,并接受法律的全方位约束和管制。

一年后的 2010 年2 月11 日,联邦法官 Danièle Tremblay-Lamer 明镜高悬,升堂审案,庭审双方的交锋和法官的判词总结如下:

  • A 婶认为,从移民官提供给她的拒信和审理档案,都无法让她得出被拒签的具体原因。
  • 移民局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移民官已经清楚和明确地(clearly and unequivocally)给出了拒签原因,律师还补充指出,移民官在处理这个申请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并且强调在处理 TRV 申请时,移民局并不需要提供拒签的理由。
  • 此时,Tremblay-Lamer 法官表示出了她对移民局的质疑。法官指出,移民局在拒绝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清晰、准确和可理解的”的拒签原因。这段话的原文是“be sufficiently clear, precise and intelligible so that a claimant may know why his or her claim has failed”。简单的说,就是拒签的时候,移民局必须给出明确的原因。然而,在A 婶的案子中,移民官仅仅是拉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拒签理由大清单,从这个清单中显然无法得出明确的拒签原因。
  • 法官强调,移民官在拒签申请人时,不能简单地拉清单和套模版(litany of factors),而是必须给出足够的拒签理由。法官进一步指出,移民官没有充分考虑 A 婶的自身状况,例如,移民官认为 A 婶在喀麦隆缺乏足够的根基,但是却忽视了她在当地有五个孩子,并且长年经营贸易生意的事实;另外,移民官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会得出“过往跨国旅行历史很少”的结论,而实际上 A 婶频繁往返喀麦隆和尼日利亚,并有德国旅行的历史。
  • 最终,法官得出结论,移民官提供给 A 婶的拒签理由不够“清晰、准确和可理解的”,法官支持了 A 婶了司法复核,并要求移民局重审她的 TRV 申请。

除了这份法院判词,我没有在网上查到 A 婶的任何信息。此时她应该已经年过古稀,在非洲、德国或者加拿大安度晚年,尽享天伦之乐。在此,让我们祝福她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注:本案素材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庭公开记录,案件编号 Asong Alem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0 FC 148 (CanLII)。

经验教训

A 婶这个案子,是加拿大移民法历史上的一个非常有影响力的判例。加拿大是英美法系国家,英国法系的一大特点就是判例法,即法院的判决先例(precedent)是法律的一部分,除非被更高一级的法院推翻,否则就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件中,Tremblay-Lamer 法官在判词中明确提出,针对 TRV 的拒签:

  • 移民官的拒签理由必须是清晰、准确和可理解的;
  • 移民官需要提供足够详细的分析,说明为何申请人在其授权居留期结束后不会返回。

TRV 第一次被拒签后,如果申请人的自身状况没有大的变化,那么第二次申请大概率也会被拒,就像 A 婶这样。在读过了这个案例故事后,如果TRV 屡次被拒签,那么在此提交申请之前,可以考虑这样做:

  • 确保申请人的工作、资产等情况已经有比较大的改观。
  • 附上所有材料,并给移民官写一封信,信中明确指出申请人的个人状况相比上次申请,已经有了比较大的改观。
  • 如果是像 A 婶这样的社会狠人,还可以在信中要求移民官:如果你丫打算再次拒签我,请根据 Tremblay-Lamer 法官的判例,给爷提供一个清晰、准确和可理解的理由,并配上一个详细的分析。我相信绝大多数移民官都不会跟这样的硬茬死磕。

当然,以上只是个人观点,附带一些调侃,不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申请的建议。

概念延伸:两种“上访”途径

加拿大是一个法治国家,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常说的“移民局”,是隶属于加拿大联邦政府下的一个行政机构,它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了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简称移民法)和各种其他法律和条例的约束。移民局并不是一个“独裁”机构,如果申请人对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比如签证拒签、难民申请驳回或驱逐出境等等)表示不服、持有疑义或者感觉在申请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有两种途径:Appeal(上诉)和 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

我们先来看 Appeal。在这个流程中扮演仲裁角色的是一个叫做“移民及难民委员会”,简称 IRB 的机构。这个机构独立于联邦政府和移民局,它扮演了一个基层的仲裁者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IRB 委员会的委员,会审视申请材料,安排听证会,组织申请人和移民局代表双方当场对峙。作为 Appeal 的结果,IRB 委员有权要求移民局重新考虑申诉人的签证申请,也可以直接作出有利于申诉人的决定。

再来看 Judicial Review。这个环节扮演仲裁者是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前面已经提到,任何人申请人都可以就移民局作出的决定,要求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复核。

Judicial Review 是个类似升级打怪的流程,如果申诉人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满,他还可以继续到联邦上诉法院击鼓鸣冤,一直到最高法院为止(据说还可以去联合国)。当然,很少有人能够一路战斗到最高法院,单挑加拿大的九位最高法院法官。这个过程耗时费钱,不是一般人所能承担的。

Appeal(上诉)和Judicial Review(司法复核)的区别如下:

  • 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签证或移民申请都可以去 IRB 上诉。IRB 只接受家庭团聚、PR 居住义务、难民相关等少数的几种上诉案件。如果申请人的情况满足 IRB 上诉的要求,移民局在作出拒签或其他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时,会附上一个 Notice of Appeal 的文件,告知申请人他拥有向 IRB 上诉的权利。
  • IRB 上诉是个相对比较宽松的流程,不同于法院,IRB 审理上诉案件时,往往就是把申请人和移民局代表召集在一起,找个会议室让双方轮流陈述,申请人也不需要请律师。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和移民局会达成和解。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并且申请人对 IRB 的上诉判决不满,还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对 IRB 判决的司法复核。
  • 司法复核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全程需要律师参与,耗时长,费用高。很多司法复核的请求甚至都不会被联邦法院受理(granted leave)。
  • 对于常见的 TRV 签证,或者移民申请被拒签,除了家庭团聚类以外,司法复核是唯一的一个申诉途径。

这两类申诉流程都涉及到复杂和冗长的法律细节,每个环节的判决结果都至少需要1–2 年时间才能够得出。但是,如果难民申请这类申诉,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他们是可以继续合法呆在加拿大的。因此,有人便利用其中的法律漏洞,通过不断的进行各种类型的申诉,来达到长期合法居留在加拿大的目的。这也是个非常有趣的话题,以后找机会展开讲几个故事。

下期预告

印度大叔投资移民和旅游签证接连遭拒后的绝地反击,敬请期待。